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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家医疗机构被认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

2019年3月14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(试行)》,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,认定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,发给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》。

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及认定专业

医疗机构所在地

医疗机构名称

认定专业

证书编号

山西

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

心血管内科、血液内科、内分泌、骨科、妇科、皮肤病、肿瘤

951

内蒙古

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(内蒙古自治区肿瘤医院)

肿瘤、呼吸内科、神经内科、心血管内科、介入放射、放射治疗

952

湖北

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汉口医院

眼科

953

广东

东莞东华医院(中山大学附属东华医院)

内分泌、心血管内科、消化内科、肿瘤内科、肾内科、呼吸内科、乳腺

95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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